奇異恩典貴金屬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140萬元

奇異恩典貴金屬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140萬元  

 

奇異恩典貴金屬有限公司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14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4年9月30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30)日第1247次委員會議通過,奇異恩典貴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奇異恩典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時,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分別處新臺幣(下同)100萬元、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奇異恩典公司原報備之傳銷商品為財富女神開運金牌1g、1g*25、1oz(盎司)等3項黃金商品,嗣於103年1月新增銷售財富女神開運金牌1kg、500g、100g、50g等4項商品,惟未向公平會報備;另奇異恩典公司原報備獎金制度計有推薦獎金、差額獎金、輔導獎金、全球分紅獎金等4項獎金,惟奇異恩典公司實際實施獎金制度計有推薦獎金、差額獎金、輔導獎金、全球分紅獎金、總裁取得差額獎金及營運處補助獎金等6項獎金,其中總裁取得差額獎金及營運處補助獎金,及輔導獎金於103年1月改為同階獎金計算,均未向公平會報備;又奇異恩典公司傳銷商營運規章敘明年滿20歲者得申請成為傳銷商,惟奇異恩典公司於103年至104年間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時,未於變更傳銷商參加條件實施前向公平會會辦理變更報備。故奇異恩典公司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奇異恩典公司於103年至104年間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附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之情形,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另公平會表示,本案係該會進行年度業務檢查時查獲,該會同時亦查獲該公司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涉及於招募傳銷商時,強調「二年期合約」,即期約由中東貴金屬有限公司給付2年計24%之訂金及購回黃金商品,而非在於黃金商品之確實提供及使用,顯示其商品交易徒具形式,已偏離正常傳銷商品之推廣、銷售,而淪為金錢遊戲之虞。故該會為即時查處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儘速阻斷違規事件之負面影響,降低公眾受害程度,旋於104年4月2日就案關資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於5月上旬赴該檢察署說明案情。日前媒體則已報導,調查局北機站已將該公司相關涉案人員,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訊,全案朝違反銀行法等罪嫌偵辦。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更新時間:2015-09-30 11:46:45

 

轉載自 奇異恩典貴金屬有限公司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140萬元。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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